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滿足停車需求,改善交通狀況,保障停車場(庫)經營者和停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停車場(庫)包括公共停車場(庫)、道路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庫)。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停車場(庫)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陸上運輸管理處和區(縣)陸上運輸管理所(署)(以下統稱陸上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規劃、建設、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資源、財政、價格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行業協會)
本市停車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協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和推廣)
本市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鼓勵專用停車場(庫)向社會開放,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庫)和道路停車場。
第二章停車場(庫)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六條(規劃編制)
公共停車場(庫)專業系統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布局結構和交通需求狀況,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編制,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并報市政府審批后,納入全市總體規劃。
區(縣)政府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公共停車場(庫)專業系統規劃相銜接。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用地控制)
公共停車場(庫)專業系統規劃確定的停車場(庫)用地屬道路廣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八條(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公共停車場(庫)和專用停車場(庫)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本市停車場(庫)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配套建設)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庫)。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補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庫)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補建:
(一)火車站、客運碼頭、機場、省際道路客運站以及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會展場所、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以及對外承辦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三)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前款規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觀環境條件限制,無法補建停車場(庫)的,公共建筑所有人應當向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有關專家技術論證報告。
第十一條(建設審查)
本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公共停車場(庫)的建設進行審查。
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竣工驗收)
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程進行規劃驗收時,應當通知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章公共停車場(庫)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經營登記備案)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并在工商登記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向陸上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按規定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自變更、歇業之日起15日內向陸上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庫)挪作他用。
改變公共停車場(庫)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停放車輛服務規范)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設置醒目、統一的停車場(庫)標志牌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停放車輛規則,公布監督電話;
(二)制定停放車輛、安全保衛、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備的照明設備、通訊設備、計時收費設備;
(四)指揮車輛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確保停車設施的正常運行;
(五)執行停車收費規定,在醒目位置明碼標價;
(六)工作人員佩戴服務牌證。
第十六條(駕駛員行為規范)
機動車駕駛員及其隨車人員在公共停車場(庫)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
第四章道路停車場管理
第十七條(設置原則和方案)
道路停車場的設置應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
道路停車場的設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二)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三)區別不同時段、不同用途的停車需求。
在本市外環線以內的公共停車場(庫)300米服務半徑內設立道路停車場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管理者的確定)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確定的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計費方式)
道路停車可以采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收停車費。
道路停車采取按時計費的,可以根據周邊地區的道路交通狀況,采取累進計費或者限時停車的辦法計費。
第二十條(收費方法)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可以采用電子儀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車費。
第二十一條(收費管理)
道路停車場收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支出由財政按批準的預算核撥。
第二十二條(撤除)
道路停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后,應當及時予以撤除,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庫)已能滿足停車需求。
道路停車場撤除后,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及時恢復道路設施原狀。
第二十三條(道路停車服務規范)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五)、(六)項規定以及下列服務規范:
(一)在道路停車場劃設明顯的車位標志,配備必要的照明設施;
(二)不得擅自擴大占路面積;
(三)采用電子儀表收費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電子儀表收費設施的使用說明,并加強對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設施整潔、完好。
第二十四條(道路停車行為規范)
機動車駕駛員在道路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二)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
(三)在限時停車的道路停車場不得超時停車。
機動車駕駛員在采用電子儀表收費方法的道路停車場停放車輛的,應當將交費憑據放置在車輛前擋風玻璃內的明顯位置,以備查驗。
第五章其他相關管理
第二十五條(收費價格管理)
本市停車場(庫)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停車場(庫),應當區別不同區域、不同停車時間,并按照同一區域道路停車高于路外停車的原則,確定停車收費標準。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停車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票據管理)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由市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費票據。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或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不按規定開具統一發票、收費票據的,停車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二十七條(信息化管理)
本市實行公共停車信息系統聯網管理。
上海市陸上運輸管理處應當組織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庫)和道路停車場,并負責公共停車信息系統運行的監督管理。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和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將其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聯網管理規定和有關標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統計)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和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陸上運輸管理機構如實報送統計資料。
專用停車場(庫)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申報停車場(庫)的泊位數。
申報專用停車場(庫)泊位數的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資源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專用停車場的調用和開放)
本市舉行重大活動期間,公共停車場(庫)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專用停車場(庫)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向公眾開放。
在公共停車位不足的區域,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專用停車場(庫)向公眾開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
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三)、(四)、(六)項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可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補繳停車費;對拒不繳納停車費或者超時停車的,可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可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三)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可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專用停車場(庫)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可處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劃、建設、價格、票據、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委托行政處罰)
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陸上運輸管理機構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妨礙公務的處理)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要求)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臨時停車場管理)
利用閑置空地開設經營性臨時停車場,以及為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動臨時開設經營性機動車輛停放點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專用停車場的經營管理)
專用停車場(庫)向公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按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庫)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停車場(庫):指根據規劃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經營性機動車停放場所;
(二)道路停車場:指在道路路內設置的機動車停放場所;
(三)專用停車場(庫):指供本單位、本居住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和私人停車泊位。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修正并重新發布的《上海市停車場(庫)建設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消防監控室管理制度
一、工作期間,應著裝規范整潔,佩戴上崗證,穿工作鞋;不允許戴戒指、項鏈等首飾,不允許留胡須,留長發、染發。
二、工作期間,保持良好的辦公秩序,嚴禁會私客、辦私事、嬉笑打鬧、吸煙、吃零食、看閑雜書籍;除應急情況以外,嚴禁使用外線電話,嚴禁長時間占用內線電話。
三、工作期間,保持良好的辦公環境衛生,地面無果皮紙屑,辦公設施擺放到位,消防和監控設備保持干凈,無塵土。
四、嚴格遵守單位和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個人請假要書面寫明請假事由,經領導批準后才能休假。工作期間,應堅守崗位,嚴禁串崗、空崗、外出要向領導請假,未經領導的批準,不得私自離崗。
五、工作期間,嚴禁讓與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監控室。如有特殊情況,需經領導批準。
六、工作期間,提高警惕,時刻注意檢查、觀測設備的運轉情況,發現設備故障及時匯報領導。愛護設備,按程序操作,嚴禁違章和野蠻的操作。
七、工作期間,嚴密監視設備運行情況,遇有報警要按報警規定程序迅速、準確處理,作好各種記錄,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工作期間,認真、如實的填寫各種紀錄,記錄應書寫規范,不漏項、漏登。
八、按時交接班,不遲到早退。交接班過程中當班組長要將值班情況詳細交接給接班組長并在工作紀錄上簽字,待人員到齊,交接工作無問題后方可下班。
九、值班期間應精神飽滿,時刻提高警惕,嚴禁睡覺、喝酒、打撲克f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工作中發現隱患應及時匯報帶班領導。
十、工作期間,保持作風嚴謹,做到文明禮貌,尊重領導,團結同志,互助互敬。
十一 、按時參加監控例會,認真貫徹執行會議精神,認真學習消防法律法規,認真學習消防知識,熟練掌握消防設備的性能及操作規程,提高消防技能。
十二、積極努力的完成領導伽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工作認真負責,不出差錯。
十三、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關閉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
治安部(晚間值班)工作管理制度
一、工作期問,應保持工作作風嚴謹,做到文明禮貌、尊重領導、團結同志、互敬互助。
二、工作期問,要保持良好的辦公秩序,嚴禁在辦公室內辦私事、會私客、嬉笑打鬧、吸煙、吃零食、看閑雜書籍;使用辦公電話要登記,嚴禁使用辦公電話聊天;個人的內務要整理干凈,物品不得隨意擺放。
三、工作期間,遇有其它部門人員來辦事時,首先應當說“您好”等文明用語,并熱情接待,面帶笑容,工作態度嚴肅認真,積極主動,不得出現冷、橫、硬、推等不文明的現象。
四、工作期問,對違紀人員進行處理時,態度應文明禮貌、嚴肅認真,向違紀人員講清楚違紀的內容,做到廉沽閂律、執法、不徇私情,客觀公證的處理問題。
五、工作期間,必須保證通訊聯絡的暢通,接到傳呼要及時的回辦公室或回電話。
六、工作期問,遇到營業員或顧客的報案,要迅速到達案發現場,了解案情,并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情況。
七、在寫工作日志、總結、報案記錄等法律文書時,應字跡工整艦范,不寫錯別字,內容要全面,不漏寫、漏登。
八、工作期間,在單位內執行治安巡查或打擊現行犯罪時,應保持嚴謹的工作作風,不得穿奇裝異服進行工作、不得私自出商場,不得在商場內與員工聊天,不得在顧客休息椅上休息,不得從事與顧客無關的事情。
治安部獎懲制度
為了規范治安科的工作制度,嚴肅工作紀律,為商場內部營造良好的治安秩序,防止各種治安事件發生,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工作期間,應著裝規范,不準著奇裝異服,不許佩戴夸張性飾品,不許留長發、染發、蓄胡須,發現一次批評,第二次罰款50元。
二、保持良好的辦公秩序,嚴禁在辦公室內辦私事、會私客、嬉笑打鬧、吃零食、看閑雜書籍、吸煙、如有違反第一次罰款20元,第二次罰款50元;第三次罰款100元。
三、保持良好的辦公環境,地面整潔、辦公用品擺放整齊、辦公設施擺放到位、個人內務整理到位,值班后辦公室所有衛生在次日上班前整理到位,如有違反第一次罰款20元,第二次罰款50元。
四、使用辦公電話要登記,嚴禁公話私用,如有違反第一次罰款20元,第二次罰款50元;第三次罰款100元。
五、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遲到早退,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
六、工作期間,未經允許嚴禁私自出商場,第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下崗。
七、工作期間,嚴禁與營業員閑聊、在營業大廳內休,如有違反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
八、部室人員在值班期間,嚴禁喝酒、玩牌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第三次下崗。
九、對勇于與犯罪分子作斗爭者并抓獲犯罪分子的,獎勵50元,有重大貢獻者獎勵200元。
監控室警情處置安全管理制度
一、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要精神飽滿,監守崗位,盡職盡責,不得無故脫崗。
二、熟練掌握監控系統的操作規程和各項操作技能,嚴格按照規程進行操作,會發現和捕捉異常信息、會跟蹤觀察和鎖定目標。
三、值班人員必須熟悉本轄區域內重點單位部位和重點監控內容,熟悉各監控點、監控時間段重點、監控的范圍和部位。
四、值班人員必須按照每個監控點的動態時間要求操作監控器,確保每個監控點監控探頭在可視范圍內監控的范圍,部位等效果最好。
五、必須密切注意監控范圍,易發案部位及重點部位動向情況,并迅速電話通知防損部。
六、情況處置后由負責人向監控室反饋信息,由監控室值班員及時記錄在《監控室交接班記錄》本上,保存資料并存檔備案。
保安隊工作管理制度
一、商場外圍執勤保安員,應時刻牢記“顧客的滿意,我們的追求”的服務宗旨,樹立全心全意
為商場和顧客的服務思想。
二、在外圍執勤過程中對顧客和員工的求助要熱情接待,面帶微笑,使用文明用語,耐心解答,積極主動的幫助顧客排憂解難,不準態度生硬或置之不理,不允許浣“不”字,令顧客不滿意。
三、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尊重領導、團結同志、時刻嚴格要求自己,注重自身外在形象。
四、工作期間,著裝規范整沽,佩戴上崗證,不允許戴戒指、項鏈,腰間BP機、手機等,不允許留長發(帽墻下發常不超過2厘米)染發、蓄胡須、留長指甲,時刻注意警容風紀。
五、上崗執勤時,站姿端正、警容嚴整、舉止雅觀、精神飽滿,認真負責,大膽管理;上下崗要做到隊列整齊,兩人成行,三人成伍,換崗時相互敬禮。
六、工作期間,要峰守崗位,嚴格執行“五勤、七不準”的規定,不計較個人得失,勇于奉獻,做到領導在與不在一個樣。
七、嚴禁酒后上崗,下班回家后應保證休息和充足的睡眠,以飽滿的精神和體力上崗執勤。
八、室內衛生要勤打掃、勤整理,注意保持良好的辦公環境,不允許在室內亂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個人物品按規定存放在更衣柜墨。
九、室內休息時,不準橫躺峰臥、敝衣露懷、趿拉鞋、吃零食、吸煙、嬉戲打鬧等不規范現象。
保安隊獎懲制度
一、工作中不遵守勞動紀律遲到早退一小時扣除1分。
二、工作期間著裝不規范,佩戴首飾、留長發、染發、蓄胡須扣1分。
三、工作期間會私客、辦私事、吃零食、聊天、嬉戲打鬧,個人內務整理不干凈、隨意堆放的,利用辦公電話聊天的扣2分。
四、辦公室環境出現臟、亂、差,在辦公設施上亂寫亂畫,損壞設施的,辦公用品擺放雜亂的罰20元,損壞的設施照價賠償。
五、書寫工作通知、總結、報案登記等法律文書字跡潦草、不規范的罰10元。
六、不執行節約規定的,浪費辦公資源,長時間占用辦公電話聊天的罰20元。
七、未經領導批準,擅自休似的罰50元。
八、工作中,不尊重領導,不團結同志的罰10元。
九、工作期間隨意在賣場內吸煙的罰50元。
十、工作期問不使用文明用語、工作態度不嚴肅、冷漠甚至出現冷、硬、橫顧客和員工不滿意的罰50元。
十一、工作期間作風散漫、紀律渙散罰20元。
十二、工作期間出現脫崗、坐崗、睡覺、打牌、喝酒等嚴重違紀現象的罰款200元。并將視其違法情節作進一步的處理。
十三、工作中徇私枉法,執行不嚴、違法不糾,為違紀人員說情,逃避處罰罰500元,并將視其違紀情節作進一步的處理。
保安隊上崗執勤管理制度
一、上崗執勤認真負責,發現問題及時匯報,果斷處理,嚴禁脫崗、空崗、串崗、聚伙聊天。
二、上崗期間嚴禁坐崗、靠崗、東搖西晃、影響形象,如有違反,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第三次扣除當月上浮工資的50%。
三、上崗期間嚴禁干私活、會私客、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第三次扣除當月上浮工資的50%。
四、上崗期問嚴禁睡覺、打牌、玩撲克、下棋等活動如有違反,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第三次扣除當月上浮工資的50%。
五、嚴禁工作中和上崗自仃飲酒如有違反,第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罰款200元,第三次扣除當月上浮工資的50%。
六、上下崗期間除緊急情況外嚴禁乘坐電梯上下樓,如有違反,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
七、在執勤中遇有火災和被盜現象發生應采取沉著冷靜的措施,遇有重大事件在報警的同時做好案件現場的保護工作,對玩忽職守,臨陣退縮者除扣發當月工資外,對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閉店清場,認真檢查,不留死角,做好記錄,不要麻痹大意,玩忽職守,對違反者處以100元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予以辭退,并追究其責任。
九、上崗執勤要站姿規范,警容嚴整,舉止雅觀,如有違反,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罰款l00元,第三次罰款200元。
十、以各種方式偷拿、盜竊商品,處以5倍罰款以外,并予以辭退,后果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在執勤過程中,任何人不允許以各種理由參與打架斗毆,對違反者予以辭退。
保安隊警容風紀管理制度
一、按規定著裝,保持個人衛生整潔,若工作服和上崗證有明顯臟損的第一次罰款20元,第二次罰款50元。
二、注意儀容儀表,不尉長發和奇異的發型,以及蓄胡須、留長指甲,第一次批評教育,自覺修剪整理并罰款20元,第二次罰款50元。
三、不允許穿涼鞋、拖鞋、行鞋上崗,必須穿黑皮鞋,如有違反第一次罰款20元,第二次罰款50元。
四、不準戴戒指、項鏈等飾品,上崗期間不允許佩戴呼機、手機、鑰匙串等第一次罰款20元,第二次罰款50元。
五、上下班期間不允許穿短褲、背心或光背如有違反罰款50元。
六、著裝上崗不允許披衣、敞懷、兩手插兜,不允許挽袖子、挽褲腿,如有違反第一次罰款20元,第二次罰款50元。
保安隊夜間清場安全檢查制度
一、保安人員清場時應著裝規范、佩戴證章,聽從指揮及清場要求。
二、清場過程中嚴格認真、不留死角,對營業廳內柜臺、小庫、試衣間、衛生問、辦公區等部位都要認真檢查:對鎖門情況、燈箱照明燈等電源關閉情況要逐一撿查,做好檢查記錄。
三、清場過程中嚴格要求,不得隨意進入柜臺、展區或精品區動用商品,更不得偷拿商品。
四、清場時不得大聲喧嘩、嬉戲打鬧、聊天,應時刻提高警惕,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
五、清場過程中發現可疑人員要認真盤問,并將其帶至辦公室匯報領導,不得擅自處理。
六、清場時遇有商場內裝修施工等情況應嚴格檢查審批手續,檢查施工人員的入場證件及證件有效期限,做到一人一證、人證相符,無證人員一律清理出場;同時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用火、用電情況細心檢查,發現隱患立即制止。
七、清場過程中,在保證責仟區域無異常情況后方可繼續清場檢查,如有問題立即匯報。
八、清場過程中對各部門夜間值班人員嚴格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對無證人員要清場出場。
九、清場過程中,保安人員不得單獨進行清場工作,必須有班長帶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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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規范車輛停放,維護交通秩序,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