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汽車維修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加強對汽車維修業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維修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那關于汽車維修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有哪些內容?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一些信息,歡迎大家閱讀!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
GB/T 6920-1986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7494-1987 水質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6488-1996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GB/T 16739.1-2004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第1部分 汽車整車維修企業
HJ/T 195-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2007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35-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汽車維修企業
指從事汽車修理、維護和保養服務的企業。本標準中汽車維修企業指符合 GB/T
16739.1-2004 要求的一類和二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不包括從事油罐車、化學品運輸車等危
險品運輸車輛維修的企業。
小型車
指車身總長不超過 6m 的載客車輛和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 3500kg 的載貨車輛。
大、中型客車
指車身總長超過 6m 的載客車輛。
大型貨車
指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 3500kg 的載貨車輛、掛車及專用汽車的車輛部分。
現有企業
指在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汽車維修企業。
新建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汽車維修業建設
項目。
直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間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
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
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
以上。
排水量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
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單位基準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維修每輛車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L(pH值除外)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監控違章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1 | pH | 6~9 | 6~9 | 企業排水總排放口 |
2 | 懸浮物(SS) | 30 | 100 | |
3 | 化學需氧量(COD)(SS) | 100 | 300 | |
4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30 | 150 | |
5 | 石油類 | 5 | 10 | |
6 |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 5 | 10 | |
7 | 氨氮 | 15 | 25 | |
8 | 總氮 | 25 | 30 | |
9 | 總磷 | 1 | 3 |
單位:mg/L(pH值除外)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監控違章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1 | pH | 6~9 | 6~9 | 企業排水總排放口 |
2 | 懸浮物(SS) | 20 | 100 | |
3 | 化學需氧量(COD)(SS) | 60 | 300 | |
4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20 | 150 | |
5 | 石油類 | 3 | 10 | |
6 |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 3 | 10 | |
7 | 氨氮 | 10 | 25 | |
8 | 總氮 | 20 | 30 | |
9 | 總磷 | 0.5 | 3 |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單位:mg/L(pH值除外)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監控違章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1 | pH | 6~9 | 6~9 | 企業排水總排放口 |
2 | 懸浮物(SS) | 10 | 20 | |
3 | 化學需氧量(COD)(SS) | 50 | 60 | |
4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10 | 20 | |
5 | 石油類 | 1 | 3 | |
6 |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 1 | 3 | |
7 | 氨氮 | 5 | 10 | |
8 | 總氮 | 15 | 20 | |
9 | 總磷 | 0.5 | 0.5 |
單位:m 3 /輛
序號 | 車型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
1 | 小型汽車 | 0.014 | 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 |
2 | 小型貨車 | 0.05 | |
3 | 大、中型客車 | 0.06 | |
4 | 大型貨車 | 0.07 |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實際排水量超過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維修數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P 基 —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下的排放濃度,mg/L;
Q 總 —排水總量,m 3 /d;
Y i —維修某種車型汽車的數量,輛/d;
Q i基 —維修某種車型汽車的基準排水量,m 3 /輛;
P 實 —實測水污染物濃度,mg/L。
若Q 總 與∑Y i Q i基 的比值小于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企業必須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5 所列的方法標準。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
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
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排
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
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國家環保總局公布了相當于歐Ⅲ和歐Ⅳ標準的汽車尾氣排放中國標準。中國Ⅲ號標準的尾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比我國目前執行的第Ⅱ階段標準尾氣污染物排放限值降低了30%,并將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國開始實施,北京將在今年提前實行。
據國家環保總局科技司副司長羅毅介紹,環保總局早在2001年就啟動了相當于歐Ⅲ標準的中國標準的制定。據參與該標準制定的清華大學污染控制研究所所長傅立新教授透露,北京地方性標準草案絕大部分內容參照了歐洲的歐Ⅲ標準,OBD和冷啟動等要求都被保留。
目前,世界汽車排放標準并立,分為歐洲、美國、日本標準體系。歐洲標準測試要求相對而言比較寬泛,是發展中國家大都沿用的汽車尾氣排放體系。并且,由于我國的轎車車型大多從歐洲引進生產技術,中國大體上采用歐洲標準體系。
中國汽車技術信息研究所專家李京生認為,中國有自己的國情,實施排放標準的背景也與歐洲有所不同,其中最直接涉及到的就是城鄉差別問題,因此中國應該有自己的標準。我國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大體等同歐盟排放標準,故國內也沿用類似稱呼,但兩者仍存有一定的技術差異。我國制定的《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Ⅰ)》等效于“歐Ⅰ”標準;《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等效于“歐Ⅱ”標準。而歐Ⅲ則比歐Ⅱ標準上了個臺階,有關專家做了一個形象的比喻:7輛執行歐Ⅱ標準的汽車,相當于1輛化油器車的污染物排放量;14輛執行歐Ⅲ標準的汽車,才相當于1輛化油器車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輕型汽車Ⅲ號標準,家庭轎車和輕型汽車的一氧化碳排放量將在原有基礎上減少30%,碳氫和氮氧化合物則分別減少40%。
1、尾氣排放標準黃標和綠標如何規定?
【答】根據車輛注冊登記的車型型號和尾氣排放環保檢驗合格情況,分為環保檢驗合格綠色標志和黃色標志兩種。(環保標志檢驗合格簡稱“環保標志”,核發綠色或黃色環保標志的汽車簡稱“綠標車”或“黃標車”)
對尾氣排放環保檢驗符合國Ⅰ標準及其以上的汽油車、符合國Ⅲ標準及其以上的柴油車,核發綠色環保標志;其余車輛,核發黃色環保標志。
2、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標準發布是什么時候?
【答】013年9月17日,環保部發布《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2017年1月1日起,全國機動車將全面實施國五排放標準。
3、國四排放標準的實施對汽車維修業的影響嗎?
【答】這個沒什么影響,只是三元催化有區別,對其他地方沒有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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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經2009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9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1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一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