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相關規定,機動車使用一定年限后鼓勵報廢甚至實施強制報廢,具體規定如下:
【發文字號】: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第12號
【執行時間】:20130501
【發文機關】:公安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 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第七條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本規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或者摩托車使用年限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國務院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 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報廢標準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于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劃委、公安部、環保總局令〔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根據商務部印發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公安部部署的《機動車號牌改革》及《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汽車報廢年限取消、車牌號終身使用等新政策全面實行!但是,關于汽車報廢年限取消,有幾個注意事項大家務必要仔細看!
15年報廢年限取消,3種情況仍需報廢
此前,私家車的強制報廢標準為期限10年;在2000年的《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中,私家車報廢年限標準延長為15年。而目前,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也就是說:私家車15年強制報廢政策取消!
但是(重點來了),私家車報廢年限取消并不是說汽車永遠不會被報廢,下面這3種情況仍需報廢。
1、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七條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其中,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報廢里程數是60萬千米。
2、未通過年檢或沒有按時年檢的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
(1)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2)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3、超出國家的排放標準限制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第三款
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應當強制報廢。
一、一般汽車的強制報廢年限是多少啊?
自2013年5月1日起,開始按照新規定執行淘汰老舊車報廢,其中私家車報廢年限取消,最大行駛里程60萬公里強制報廢。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小型私家車無使用年限限制,但是行駛60萬公里后將引導報廢。
二、車輛強制報廢賠償嗎?
報廢1.35升及以上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8000元;報廢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0000元;報廢1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專項作業車,每輛補貼6000元。
具體標準:
第一類:車輛的維修費用高于車輛價值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更高時,保險公司就會按照車輛報廢保險理賠。
第二類:車輛滿足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
第二款: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第三款: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賠償金=新車購置價-折舊金額。如果沒有購買不計免賠的話還要扣除一部分。
車輛已使用期限折舊金額是根據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月折舊率×已使用月份,已使用月份是從車輛購買日算起。
車險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規定,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月折舊率為6‰(千分之6),但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被保險機動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一般不計折舊。
三、強制報廢的車輛,需要處理違章嗎?
強制報廢的車輛,應將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除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一)機動車滅失的;
(二)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
(三)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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