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環境、經濟的協調發展,根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注冊登記或外地長期駐留本省并持有效牌證的汽車,不包括掛車、電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是機動車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階段性排放標準的憑證,以不同顏色標志在車身前擋風玻璃右內側位置予以標識。
環保分類標志暫設綠色標志和黃色標志兩大類,其中綠色標志分國Ⅰ標志、國Ⅱ標志、國Ⅲ標志、國IV標志四種。
第四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保分類標志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確定全省統一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的式樣。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在用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公安、交通、質監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或轉籍登記的車輛,憑有效檢測報告(或免檢證書)、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及機動車行駛證等資料,到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辦理車輛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登記車輛達到的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領取相應的環保分類標志。
第六條 在用機動車所有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期限,到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或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進行檢驗,經外觀檢驗和排氣檢測合格后,到當地環保分類標志核發點領取環保分類標志。
具體程序按照如下規定進行:
(一)外觀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或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按照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環保達標車型公告》和國家工業主管部門發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核對車輛的型號、發動機型號、車輛注冊日期等內容,并檢查是否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階段性標準;
(二)排氣檢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或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對機動車排污狀況進行檢測,檢測方法應當嚴格執行《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05)和《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3847-2005)中規定的檢測方法。實施簡易工況法的地區,檢測限值執行地方排放限值;
(三)核發環保分類標志:經外觀檢驗和排氣檢測合格的車輛,憑有效檢測報告及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等資料到當地環保分類標志核發點領取環保分類標志。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核發環保分類標志的車輛信息進行登記備案,定期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七條 經排氣檢測超標的車輛,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八條 環保分類標志換發和補發按照如下規定進行:
(一)環保分類標志的有效期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
(二)環保分類標志有效期滿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0天內換發。換發環保分類標志的車輛,應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憑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有效檢測報告到核發點申請換發環保分類標志;
(三)環保分類標志損壞或遺失的,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損壞的標志或補發申請書,憑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到核發點申請補發。
第九條 代他人辦理環保分類標志核發、換發和補發手續的,除需提供上述規定的有效證件外,需同時提供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環保分類標志發放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或違規行為進行查詢與投訴。咨詢投訴電話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或者冒用其他車輛的環保分類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在城市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抽檢時,應當重點加強對持黃色標志車輛或無環保分類標志車輛的抽檢。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利用遙感測試、射頻識別系統、車輛牌照識別系統等先進技術手段對上道路行駛車輛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對于核發環保分類標志類別有異議的車輛,可以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的鑒別機構申請技術鑒別,鑒別程序如下:
(一)技術鑒別方法。
1、目錄核查:用于鑒別國Ⅱ標準和國Ⅲ標準車型,根據車輛型號和發動機型號查詢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環保達標車型公告》目錄,依據核查結果核發對應的環保分類標志,經查詢目錄無記錄的車型,則進行排放控制裝置核查或按上牌登記時間核發標志;
2、排放控制裝置核查:用于鑒別國Ⅰ標準車型,根據對鑒別車輛排放控制裝置的核查結果,符合下列配置要求的核發國Ⅰ標志,否則核發黃色標志。
汽油車:電噴發動機、三元催化凈化裝置和氧傳感器。
柴油車:渦輪增壓器。
(二)技術鑒別流程。
1、辦理車輛技術鑒別手續,需備齊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代他人辦理的,需同時備齊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復印件一份;
2、辦理車輛技術鑒別手續,需按要求填寫技術鑒別申請審核表,申請審核表可以在技術鑒別點領取或者從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公眾網下載;
3、申請人需攜帶鑒別車輛到技術鑒別點辦理鑒別手續,并向技術鑒別人員提交申請審核表、上述證件原件和復印件供核對登記;
4、技術鑒別人員對相關資料核對無誤后,對車輛進行外觀檢驗,按技術鑒別方法進行鑒別,根據鑒別結果核發相應種類的環保分類標志。
第十三條 在本省行政轄區內駐留超過一個月的外省號牌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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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0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發布)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與專用停車場管理 第四章 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