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該意見稿,廣州出租車必須全部配置智能終端系統,包括能夠顯示司機的出租車運營資格證的電子屏、電子支付終端、人臉識別功能、視頻監控攝像頭等。
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客運安全,提高車輛整體形象和技術水平,適應廣州市城市環保和交通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廣州市出租汽車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預約出租汽車除外)車輛的新增、更新、營運、維護、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是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車輛的行政主管部門。廣州市客運交通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客管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凡新增、更新的客運出租汽車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四門三廂(無障礙出租汽車除外);
(二)車身長度不小于4.60m,車身寬度不小于1.70m,車身高度高不小于1.42m;無障礙出租汽車軸距不小于2.70m,車身高度不小于1.80m;
(三)符合國家關于使用清潔能源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本市依法執行的排放標準;
(四)配置ABS防抱死制動系統、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
(五)操縱性能良好,配備轉向助力裝置;
(六)配置具備客運資格證信息顯示、電子支付(含公共交通電子收費)、全球衛星定位、導航、調度管理、電召、語音播報、與終端后臺系統語音通訊、音量調節、錄音、視頻監控及錄像、收音機、服務評價、人臉識別、車輛防偽智能頂燈控制、重力座位傳感信號接入與統計等功能的車載終端,并接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管平臺;車載終端應具備與視頻監控攝像頭、車輛防偽智能頂燈、重力座位傳感器等信息設備對接的接口;
(七)除主駕駛位以外,每個座位均配置重力座位傳感器,并按要求將信號實時傳送到車載終端設備與統一監管平臺;
(八)車輛行李廂及所有車門開關信號,按照要求接入車載終端設備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管系統;
(九)具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有效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有效期內;
(十)取得行駛證未滿一年;
(十一)客運出租汽車應當滿足計價器檢定規程的安裝要求并設置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稅控計價器;
(十二)設置符合廣州市出租汽車智能頂燈技術要求,具備車輛防偽功能的車載頂燈,頂燈控制線應按技術要求接入車載終端;
(十三)配置消防器材;
(十四)設置或張貼價目表、告示貼、企業名稱、監督電話和其他服務標志;
(十五)本規定施行前投入營運的在用出租汽車不符合本條第(六)、(七)、(八)、(十二)項要求的,各出租汽車企業應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統一安排進行換裝,使之符合本規定要求;
(十六)其他有關客運出租汽車車輛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第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車輛的技術狀況和技術管理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出租汽車企業是出租汽車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出租汽車車輛實行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保證投入經營車輛符合技術要求;
(二)出租汽車企業應當組織定期對第四條第(六)、(七)、(八)、(十二)項要求的車輛信息化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出現車載終端故障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到具備技術資質的維修點進行維修或更換,直到故障解除;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定期組織對第四條第(十一)項要求的計價器進行檢查,發現故障的,應立即送該計價器生產企業維修并經檢定合格方可繼續營運;
(三)出租汽車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認真履行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設置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并根據車輛數量和出租汽車車輛運營特點配備技術管理人員,對車輛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
(四)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定期到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出租汽車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車輛技術等級不得低于2級;
(五)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制度,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出租汽車營運特點、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并做好維護記錄。出租汽車企業可以對自有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保證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管理要求。出租汽車企業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可以委托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完成二級維護作業后,應當向委托方出具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
出租車企業應當及時組織對車輛視情修理,確保車輛的車質車況,保持車輛良好的安全性、動力性、經濟性和環保性;
(六)出租汽車企業要采取措施,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方法和新產品,及時更新排氣污染嚴重、不達標的出租汽車車輛,有效解決出租汽車排氣污染等問題,提高車輛安全性能和技術性能;
(七)出租汽車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根據車輛維修管理方面有關規定,加強對出租汽車維修的組織管理,做好車輛日常的例行安全檢查;
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車輛維護和修理(含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檔案內容應當準確、翔實;
出租汽車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管理車輛的維修,并進行日常的車輛安全檢查;出租汽車企業要建立或委托具備燃氣汽車維修資質的維修廠,對燃氣汽車進行維修作業;
(八)出租汽車企業要合理調整車輛的維修周期和施工工藝,執行維修技術規程,確保維護、修理出廠的車輛排放達標;
(九)車輛動力性、燃料經濟性、制動性、轉向操作性、照明和信號裝置及其他電器設備、整車裝備的基本要求均須符合《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規定。
第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車輛外觀及部件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車輛的技術性能和標準須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的規定,車內裝飾板使用的各種非金屬材料的阻燃特性符合《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GB8410)的規定;
(二)車身顏色需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車輛退出營運時(報廢除外),出租汽車企業應當變更車身顏色,變更后的車身顏色需明顯區別于廣州市現有出租汽車車身顏色;
(三)車身清潔、平整,涂層顏色均勻,各門、窗裝配良好無間隙,車門啟閉靈活、無刮碰;
(四)車外蒙皮表面光滑、平順,左右翼子板互相對應;
(五)流水槽裝配平順,對接處無錯位及腐蝕現象;
(六)車身表面漆膜著色必須符合規定的著色色板要求,并保持顏色均勻、完好;
(七)飾件配套齊全,車窗玻璃完好,不得用窗簾或濾光薄膜紙遮擋車窗;
(八)車輛風窗玻璃廣告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廣告設置的尺寸不得超過150mm(高)×800mm(寬);
(九)車輛所有號牌保持完整,固封有效。
第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車輛內部飾件及設施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車內裝飾板、條保持完整、一致,使用的各種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特性;
(二)座椅保持完整和牢固,安裝符合規定的座椅套;
(三)車內座椅內嵌座位重力傳感器應封裝完好,且座位重力傳感器與車載終端連接線束的封裝應不易被拆卸破壞;
(四)車內配置不少于1套錄音設備和3路錄像設備,錄像范圍應至少覆蓋前、后排座椅(如車內有防劫網,可存在局部遮擋)、前排副駕駛側車窗及行李廂內區域;錄音、錄像設備安裝不得影響駕駛及乘車安全;錄音、錄像數據須同步,且在本地存儲的容量可滿足錄像存儲不少于7天,并實時接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管平臺,實現遠程查閱、導出;使用錄音、錄像數據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保信息安全,保護司機和乘客的個人隱私;
(五)防劫設施的安裝,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六)地板貼鋪不得選用有長久性異味和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學材料;
(七)車內儀表、配套音響設備和照明燈具須完整,并保持性能良好;
(八)空調系統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自動溫控設施完好,并應設有通風換氣裝置;
(九)車輛行李廂安裝有駕駛員內控開啟裝置,開啟時有燈光照明;
(十)車廂密封性好,定期消毒并保持良好的衛生條件。
第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車輛營運標志及服務設施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標價簽”張貼于車輛后門兩側玻璃處,保持美觀、對稱;
(二)“乘客告示簽”張貼于車內明顯位置;
(三)“暫停服務”等標志牌使用時放置于儀表臺右側前方明顯位置,面向車外,不得放置在安全氣囊作用范圍內;
(四)新增車輛必須安裝符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市客管處規定的稅控打印計價器;
(五)凡新增、更新的客運出租汽車需配置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防偽智能頂燈;頂燈性能良好,形狀為魚鰭流線型,規格為1116mm×581mm×282mm(依次為長、寬、高最大值),內置控制電路、LED燈具,按照統一接口要求,通過有線方式與車載終端連接,接受車載終端信號控制,頂燈燈光根據控制信號進行相應變化,具有展現車輛狀態、防偽稽查、廣告展示等功能;
(六)車身兩側前門標設車屬單位名稱及服務投訴電話號碼,圖案排列整齊端正,并保持清晰、完整,數字用印刷行書體;
(七)車內配置滅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九條 出租汽車營運有效期屆滿的應當退出營運,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注銷車輛運營證。
出租汽車注銷車輛運營證時,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將稅控計價器交由該計價器生產企業回收銷毀。
第十條 客運出租汽車車輛應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車容車貌、車質車況查驗工作。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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