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 民航總局
頒布時間 1997.12.31
實施時間 1997.12.31
航空法(air law)是規定領空主權、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民用航空活動及其相關領域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這是廣義的航空法。下面小編為您整理了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全文供您參看閱讀希望對您有幫助。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加強航空安全員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航空安全員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執行空中安全保衛任務的空勤人員。航空安全員在機長領導下工作。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對航空安全員實行統一管理。民航總局公安局對民航系統航空安全員業務實施領導。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對本轄區航空安全員業務實施指導。民用航空運輸企業保衛部門負責本企業航空安全員隊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民航總局公安局可以根據情況聘任航空安全員為航空安全技術監察代表,對航空安全員的訓練和值勤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六條 航空安全員的任務是維護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內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機、炸機和其他對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擾行為,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第七條 航空安全員職責是:
(一) 在旅客登機前和離機后對客艙進行檢查,防止無關人員、不明物品留在客艙內;
(二) 制止與執行航班任務無關的人員進入駕駛艙;
(三) 在飛行中,對受到威脅的航空器進行搜查,妥善處置發現的爆炸物、燃燒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 處置劫機、炸機及其他非法干擾事件;
(五) 制止擾亂航空器內秩序的行為;
(六)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員在飛行中的監管工作;
(七) 協助警衛部門做好警衛對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機、專機的安全保衛工作;
(八) 執行上級交給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
第八條 航空安全員在執行職務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 在必要情況下,查驗旅客的客票、登機牌、身份證件;
(二) 劫機、炸機等緊急事件發生時,對不法行為人采取必要措施;
(三) 對擾亂航空器內秩序不聽勸阻的人員,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必要時航空安全員可請求旅客予以協助。
第九條 航空安全員的人員編制,由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根據民用航空空勤人員定額定員標準確定。
第十條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視航空安全員的人員編制情況,由本企業飛行部門或者保衛部門對其進行具體管理。
第十一條 航空安全員的政治條件和身體條件必須符合國家和民航總局有關規定。航空安全員應當按規定進行體格檢查,檢查合格的,予以頒發《體格檢查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航空安全員見習期為一年,期滿后經考核合格轉為航空安全員,由民航總局公安局頒發《航空安全員執照》。
第十三條 航空安全員的職業技能等級分為一、二、三級,其職業技能鑒定標準另行制訂。
第十四條 航空安全員職業技能等級的鑒定按國家和民航總局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航空安全員的錄用、任命、晉升、調離,應當征求本企業保衛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航空安全員的工資、飛行小時費、勞保及福利待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航空安全員的年齡限制,男性不得超過50歲,女性不得超過45歲。
第十八條 新招收的航空安全員必須按照民航總局公安局和科技教育司批準的培訓大綱,經過專業訓練,并考核合格后轉為見習航空安全員。
第十九條 航空安全員每兩年脫產復訓一次,時間不得少于20天。訓練標準由民航總局公安局與科技教育司制定。
第二十條 航空安全員的日常訓練由航空安全員所在單位或保衛部門組織實施,訓練時間每月不得少于12小時。
第二十一條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保衛部門應當對航空安全員的業務技術水平每年進行一次考核,作出鑒定,并建立航空安全員業務技術檔案。對考核不合格的,由民航總局公安局收回其航空安全員執照。
第二十二條 航空安全員的訓練經費,列入空勤人員訓練費用項目。
第二十三條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保衛部門根據航空安全保衛工作需要和民航總局公安局及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的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員登機執行任務。
第二十四條 航空安全員的日常勤務派遣由航空安全員所在單位提出計劃報本企業飛行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航空安全員執勤時,必須持有《航空安全員執照》及《體格檢查合格證書》佩帶《中國民航空勤登機證》,攜帶統一配備的器械。
第二十六條 配備航空安全員的航班,應當為航空安全員的執勤預留座位。
第二十七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航空安全員,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可視情給予表揚、記功、授予榮譽稱號或物質獎勵:
(一)執行各項空防安全規章制度成績顯著的;
(二)執勤中,及時發現問題,處置得當的;
(三)及時制止擾亂航空器內秩序等非法干擾行為,表現突出的;
(四)認真履行職責,避免事故發生成績顯著的;
(五)在反劫機、反炸機斗爭中,機智勇敢,處置得當,保障飛行安全的。
第二十八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空安全員,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罰款等處罰或者收繳航空安全員執照:
(一)違反空防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丟失器械、執勤證件的;
(三)執勤時未攜帶器械或有效《航空安全員執照》、《體格檢查合格證書》的;
(四)執勤中,對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和非法干擾行為未能及時妥當處置的;
(五)在反劫、炸機處置過程中,臨陣畏縮、貽誤戰機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對有關單位處以警告或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每月訓練時間少于12小時的;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民航局有關規定,飛行駕駛員必須獲得民航局頒發的飛行執照和體檢合格證才能合法飛行。航空人員體檢鑒定對于廣大航空人員和航空愛好者似乎一直披著神秘的面紗,認為醫學標準非常嚴格,程序非常復雜,本文將陸續為大家揭開面紗,希望對你們的航空醫學體檢鑒定和申請體檢合格證有所幫助,更希望在中國掀起申請體檢合格證的民間高潮。本文將著重介紹和體檢合格證有關法律法規、程序、醫學標準等有關內容。1、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的法律依據民航局是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對民用航空進行行業管理,保證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在取得執照前,還應當接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認可的體格檢查單位的檢查,并取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書”,民航局制定了《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R1)》
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2001年8月31日發布,2004年6月28日第一次修訂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航總局令第125號)目錄A分部 總則B分部 體檢合格證C分部 Ⅰ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D分部 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E分部 Ⅲ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F分部 Ⅳ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G分部 法律責任H分部 附則附錄一:申請體檢合格證的輔助檢查項目和頻度關于修訂《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的說明A分部 總則67.1 〔目的和依據〕為了保證民用航空人員的身體狀況符合行使相關執照權利和飛行安全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則。67.3 〔適用范圍〕本規則規定了民用航空人員的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的申請、頒發程序以及體檢合格證的效力。67.5 〔機構與職責〕(a)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航空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制定有關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對體檢合格證的申請、審核、頒發和體檢鑒定實施監督管理。(b)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區管理機構)的航空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對所轄地區航空人員體檢文書和醫學資料的審核、體檢合格證的頒發,并對體檢鑒定和體檢合格證持有人持體檢合格證行使執照權利情況實施監督管理。67.7 〔體檢合格證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隨身攜帶依照本規則取得的有效體檢合格證,不得行使本規則67.17規定的各類執照所賦予的權利。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偽造體檢合格證。67.9 〔定義〕本規則使用如下定義:(a)局方是指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機構的航空衛生職能部門。(b)航空人員是指下列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人員:(1)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乘務員、航空安全員;(2)空中交通管制員;(3)飛行簽派員。(C)航空人員體檢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是指民航總局、地區管理機構的體檢機構和航空人員體檢委任單位代表。(d)體檢文書是指由民航總局統一印制的航空人員體檢鑒定表(以下簡稱體檢表)、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和體檢鑒定結論通知書等。(e)醫學資料是指與航空人員體檢鑒定有關的住院記錄、門診記錄、會診記錄、醫學檢查結果報告和身體狀況證明等。(f)體檢合格證是指局方頒發的,表明體檢合格證持有人的身體狀況符合本規則相應醫學標準的證明文件。67.11 〔費用〕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體檢鑒定所需的費用。B分部 體檢合格證67.13 〔按本規則頒發的體檢合格證種類〕對符合本規則相應醫學標準的體檢合格證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頒發下列種類的體檢合格證:(1)Ⅰ級體檢合格證;(2)Ⅱ級體檢合格證;(3)Ⅲ級體檢合格證,包括Ⅲa、Ⅲb級體檢合格證;(4)Ⅳ級體檢合格證,包括Ⅳa、Ⅳb級體檢合格證。67.15 〔臨時體檢合格證〕(a)經體檢機構按本規則的醫學標準進行體檢鑒定且鑒定結論為合格的更新體檢合格證的申請人,在等待局方對其頒發體檢合格證時,可由體檢機構頒發相應級別的臨時體檢合格證。臨時體檢合格證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60天。(b)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臨時體檢合格證失效:(1)收到局方頒發的體檢合格證;(2)臨時體檢合格證有效期滿;(3)收到局方拒發體檢合格證通知。67.17 〔體檢合格證的適用范圍〕(a)航空人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取得下列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Ⅰ級體檢合格證:(1)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2)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執照;(3)領航員執照和領航學員合格證;(4)飛行機械員執照和飛行機械學員合格證。(b)航空人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取得下列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Ⅱ級體檢合格證或Ⅰ級體檢合格證:(1)飛行通信員執照和飛行通信學員合格證;(2)初級飛機、滑翔機和輕于空氣的航空器商用駕駛員執照;(3)私用駕駛員執照。(C)以培養航線運輸駕駛員或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為目標的學生駕駛員在申請執照時或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Ⅰ級體檢合格證;其他學生駕駛員在申請執照時或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Ⅱ級體檢合格證或Ⅰ級體檢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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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主席令第二十六號 頒布時間:2015-04-24 實施日期:2015-04-24 效力級別:憲法法律 航空法(air law)是規定領空主權、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民用航空活動及其相關領域中產生...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飛行空域的劃設與使用 第三章 飛行活動的管理 第四章 飛行保障 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氣球的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