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購置本條例規(guī)定的車輛(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一條所稱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本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以及其他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nóng)用運輸車。具體征收范圍依照本條例所附《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表》執(zhí)行。
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的調(diào)整,由國務院決定并公布。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第五條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車輛購置稅稅率的調(diào)整,由國務院決定并公布。
第六條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jù)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第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guī)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第八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減稅,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gòu)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四)有國務院規(guī)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guī)定免稅或者減稅。
第十條 納稅人以外匯結(jié)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 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第十二條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 60日內(nèi)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nèi)申報納稅;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nèi)申報納稅。車輛購置稅稅款應當一次繳清。
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gòu)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gòu)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沒有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gòu)不得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gòu)通報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情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gòu)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車輛登記注冊的情況。
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gòu)暫扣納稅人的車輛牌照。
第十五條 免稅、減稅車輛因轉(zhuǎn)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六條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小汽車購置稅的計算方法:
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計稅價格×10%。計稅價格根據(jù)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情況確定
(1)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也就是說按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上開具的價費合計金額除以(1+17%)作為計稅依據(jù),乘以10%即為應繳納的車購稅。
例:假設購買一款車價為117000元的車型,消費者需要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的稅額為:
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11.7萬元÷(1+17%)×10%=1萬元
(2)納稅人購買進口自用車輛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計稅價格×10%
車輛購置稅是對在境內(nèi)購置規(guī)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
現(xiàn)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guī)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nóng)用運輸車。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車輛購置稅稅率定為10%。與現(xiàn)在交管部門所收稅費相同。據(jù)了解,《辦法》包括車購稅申報程序、免稅程序、退稅程序、稅款征收程序、完稅證明以及檔案資料管理程序六部分。新《辦法》將取代原來的《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在報廢前、中途易手都不再另行征收。
10萬轎車繳稅8547元
而在《征收辦法》實施前后,正好是年終購車當口兒,人們最關心的自然是買車后如何依法繳稅。據(jù)記者了解,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如果消費者買的是國產(chǎn)私車,計稅價格為支付給經(jīng)銷商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稅率17%)。因為機動車銷售專用發(fā)票的購車價中均含增值稅稅款,所以在計征車輛購置稅稅額時,必須先將17%的增值稅剔除,即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發(fā)票價÷1.17,然后再按10%的稅率計征車輛購置稅。
比如,消費者購買一輛10萬元的國產(chǎn)車,去掉增值稅部分后按10%納稅。計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如果消費者買的是進口私車,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優(yōu)待港澳留學人員
此外,《辦法》對現(xiàn)行的做法進行了修改,對留學人員購置的、來華專家進口自用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可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事宜,無需再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掇k法》中還明確了港、澳留學人員可比照回國留學人員享受稅收優(yōu)惠。
《辦法》規(guī)定,對已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zhì)量原因發(fā)生退車的以及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網(wǎng)站聲明:交通違章查詢網(wǎng)刊載內(nèi)容均來自當?shù)貦C構(gòu)或網(wǎng)絡,主要以學習交流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問題和政策等內(nèi)容,并不意味著認同其觀點或真實性。如涉及版權等問題,請將鏈接反饋給我們,核實后會盡快處理。
Email:********@qq.com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27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定期編列免稅圖冊。車輛購置...
《河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已經(jīng)2011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庚茂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