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體制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21號)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原油、成品油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實施細則的通知》(計綜合〔1994〕617號)的精神,國家對成品油加強宏觀調控,減少流通環節,對交通用油作為重點確保,直達供應。為做好成品油資源配置和管理工作,結合我部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用油”指國家計劃分配由交通部組織供應的直屬海運、航務、航道和救撈用柴油,長江、黑龍江航運船舶用柴油,不包括經營用油及交通系統其它用油。
第三條 交通用油由石化銷售公司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年度分配計劃,統一安排從煉油廠直達供應,執行出廠價,不再通過調撥批發環節,也不收取管理費。
第四條 部成品油分配計劃的戶頭按原成品油計劃申請渠道確定。申請渠道在地方的,從地方進行資源配置解決。
第五條 部成品油供應采用直供和代供兩種方式進行。具備接卸條件,在石化銷售公司單立戶頭的,由煉油廠直供;其它用油單位由直供單位代供。
第六條 交通系統其它用油通過地方解決。
第七條 各用油單位要根據年度運輸生產任務及其消耗定額和船舶、設備等保有量及使用情況來測算需求量,并按成品油年度計劃編報通知要求,將分地區、分品種的年度需求量計劃報部。
第八條 各用油單位的年度需求量計劃,由部匯總審核后報國家計委,并抄報石化銷售公司。
第九條 部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分配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后,編制部成品油年度分配計劃下達給各用油單位執行。
第十條 年度計劃下達后,分季度進行實施。
第十一條 各有直接訂貨戶頭的單位結合自己的運輸特點分煉油廠、分品種、分月份向部報送季度需要量(包括被代供單位需要),具體時間為每季度前55天,即2月5日、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以前報送下季度需要量。
第十二條 部將下季度需要量審核匯總報石化銷售公司及有關大區公司,石化銷售公司平衡安排后,將資源配置單下達各煉油廠并抄報大區公司。
第十三條 部根據資源配置單,按遠近搭配、階梯運輸的原則,安排具體數量及煉油廠,并以直供通知書的形式下達各提油單位,同時抄送各有關煉油廠及大區公司。
第十四條 各單位接到通知書后,直接與煉油廠聯系,簽定供貨合同,明確提油方式,辦理提油手續。凡從大連下海的東北油,均與石化沈陽公司聯系提油。
第十五條 成品油催運工作,原則上由用油單位自行負責。在供應環節中,屬煉油廠不按配置計劃交貨的,經交涉爭取仍不能解決時,由部負責與石化銷售公司協調解決。用油單位不執行合同的,其責任或損失由用油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資金結算方式除大連下海的東北油由用油單位與石化銷售公司沈陽公司結算外,其余直接與煉油廠結算。各單位要按國家規定的價格及時結算,履行合同上規定的義務。若有煉油廠不按國家規定價格執行等情況,可報部進行協調。
第十七條 在計劃實施過程中需要進行調整時,由部根據具體情況統一進行調整、調度。
第十八條 被代供單位要根據過去的代供關系和現在的具體情況,確定基本穩定的代供單位,報部備案。若以后發生變動,需經雙方協商同意,并申明理由,報部備案。
第十九條 年度計劃下達后,代供與被代供雙方需要簽定供應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具體季度(月份)供應數量、方式、價格等,并將合同副本報部,部將同時給被代供單位下達季度配置總量。
第二十條 代供與被代供雙方要嚴格履行合同,如有特殊情況當月(當季度)不能執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全年結清。
第二十一條 代供價格,原則上按出廠價加供應成本計算,不另收取管理費。
第二十二條 成品油的進口實行配額和許可證制度。
第二十三條 部將根據國內資源配置情況,統一向國家計委申請進口配額并分批下達各有關用油單位。
第二十四條 用油單位接到下達的配額通知,落實好資金、進口配額、代理進口公司后,并持申請函,到部綜合計劃司辦理進口配額證明。證明有效期為3個月。
第二十五條 進口配額證明辦理后,分別憑各聯辦理換匯、申領許可證、委托進口等手續。要及時將進口進展情況和進口結果報部。
第二十六條 交通部安排給各單位的成品油,要按照合理、節約原則安排使用。因各種原因在交通用油范圍內部需要相互代供、調劑的自用油,由各單位自行協商辦理。直供單位與煉油廠簽定的合同,要嚴格按合同法執行。注銷合同須先報部(綜合計劃司)審查同意后,方可注銷。
第二十七條 各用油單位要制定內部供應管理辦法,必須將成品油嚴格限于自用,一律不準對外經營銷售,否則要扣減相應直供分配計劃指標,嚴重者取消戶頭,并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二十八條 要嚴格執行統計報表制度。有直接訂貨戶頭的企業每月6日須將上個月的配置計劃到貨情況、消耗情況、庫存情況月報傳真部綜合計劃司。其它用油單位每季度要將(代供)資源到貨情況、消耗量、庫存等報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水發[1999]260號文印發
【發布日期】1999-06-02
【生效日期】1999-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交通部關于加強國內成品油運輸市場管理的通知
(1999年6月2日交通部交水發〔1999〕260號文印發)
各省(區、市)交通廳(局、委、辦),長江、珠江、黑龍江航務(運)管理局:
去年開展打擊成品油走私專項工作以來,國內成品油運輸市場出現回升,需求趨旺。但由于部分水運企業一哄而上盲目發展成品油運力,造成目前成品油運力出現一定程度的富余,運價大幅下跌。如不及時采取措施,國內成品油運輸市場將更趨惡化。為實現國內成品油運力運量基本平衡,維護成品油運輸市場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國內成品油運輸企業的市場準入管理,嚴格控制新增經營成品油運輸的企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權限內,對申請籌建成品油運輸企業、增加成品油運輸經營資格的,從經營資質、管理水平等方面嚴格把關,從嚴掌握。
二、清理整頓成品油運輸市場。從事成品油運輸的,必須取得成品油運輸經營資格。對成品油船已取得《船舶營運證》,而《水路運輸許可證》未注明油品運輸經營資格的,要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80天內補辦擴大經營范圍手續。對不具備成品油運輸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整頓,整頓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經營資格。對未經批準從事成品油運輸的企業、個人及其船舶,將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三、加強成品油運力總量控制,鼓勵船舶更新。要嚴格執行“先審批后購(造)船舶”的規定。鑒于國內成品油運力已出現富余,原則上不再增加成品油運力。成品油運輸企業更新油船,要按照規定報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更新的成品油船不得超出原船的載重噸位。
四、加強成品油船改建的管理。非成品油船改建成品油運輸船的,必須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港監、船檢部門要憑交通主管部門的運力批準文件辦理船舶檢驗、登記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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