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搬運裝卸業管理,保護承托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搬運、裝卸、排筏、起重、倉儲、理貨、非機動車貨物運輸等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搬運裝卸作業活動,是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包括將搬運裝卸費計入產品、商品、工程成本或運費結算等)的營業性搬運裝卸活動。
第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是搬運裝卸的管理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實施。
第五條從事營業性搬運裝卸業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對穩定的貨源,為社會所需要;
(二)有與作業相適應的工具、設備和場所,超重作業機械應有技術檢驗合格證書;
(三)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場所、業務章程及安全、質量、分配等管理制度;
(四)有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并具備商務事故賠償能力;
(五)有相對固定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應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的證明。
第六條申請從事營業性搬運裝卸業的單位和個人,須經縣(市、區)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從事搬運裝卸的機動、人力、畜力的運輸車輛和起重設備(車輛),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縣(市、區)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申報,辦理有關營運證照手續。第七條從事營業性搬運裝卸業的單位和個人,需變更經營項目和作業范圍的,應報原審核機關審核同意,并辦變更手續;要求停(歇)業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原審核機關申報,并辦理注銷手續,繳還原發的各種證照,方可停(歇)業。
第八條從事營業性搬運裝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核準的作業區域范圍進行作業。國家指令性計劃物資和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港、站的疏運,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安排。
第九條搬運裝卸承托雙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水路貨運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簽訂搬運裝卸合同,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從事搬運裝卸業的單位和個人自主確定用工計劃,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養老、待業保險等有關手續。因搬運裝卸需招用農村合同制勞動力的,應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廠礦企事業單位(包括部屬企業自備、專用碼頭、部門對外經營碼頭、各大物資倉庫)、商店等雇用勞動力從事搬運裝卸作業,須到當地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從事搬運裝卸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守操作規程,改善服務態度,保證裝卸質量;
(二)凡超重、劇毒、危險品物資的搬運裝卸,按《公路危險品貨物運輸規則》及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搬運裝卸業人員應持省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作業證進行作業;
(四)使用統一票據結算,國家有定價的,執行規定價格,并按規定繳納各種規費;
(五)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填報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從事搬運裝卸業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
第十四條從事搬運裝卸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檢查,如實提供經營活動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出示有效證件。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搬運裝卸活動或擅自變更經營范圍的,責令其停業,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處以當月營業收入10%至30%的罰款。
第十八條以不正當手段經營,欺行霸市,強裝強卸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操作規程,野蠻裝卸,造成貨損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處以貨損額10%至3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整頓無效的,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違反使用統一發票管理規定,弄虛作假,偷漏稅費的,責令其補繳稅費,并按有關規定罰款。罰款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票據,罰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上述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處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或超越職權行事的,除向當事人賠禮道歉,予以糾正外,有關部門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直到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各省轄市具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搬運工工作職責
1、 熱愛本職工作,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商品和倉庫一切物品。
2、 搬運工人是負責(擺放)商品。對所搬運(擺放)商品的數量、質量負責(發錯貨承擔相應費用)。有監督倉管員是否按單收、發商品的權力。
3、 搬運工人要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倉庫管理員的指揮,執行倉管員的工作指令,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規定的工作。
4、 搬運(擺放)工作要實行正確的搬運(擺放)方式,嚴禁野蠻操作。
5、 嚴禁破壞。大件商品搬運(擺放)必須兩人或兩人以上操作。商品嚴禁拖地操作,商品從高處下放,要用搬放方式操作,嚴禁亂丟、亂放商品。嚴禁用商品作墊臺下丟商品。要根據商品的各種搬運(擺放)要求,嚴格執行各種搬運(擺放)方式。(商品一般都有搬運(擺放)方式指示)。
6、 搬運工人要根據倉庫、場地的安排,整齊規范擺放商品。
7、 搞好工作場所的清潔衛生。做好倉庫的防火、防盜竊、防破壞工作。
8、對搬運不當,造成產品及物料碰巧、損壞等情況負責。負責搬運之后場地的衛生打掃,并保持原輔材料,成品等物料的整齊堆放。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堅持工作崗位,服從調度。合理使用勞動工具,保管和維護好搬運工具。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處罰措施:
1、 上班時間隨叫隨到,未及時趕到罰款10元/次;
2、 文明裝卸,輕拿輕放,物料損壞照價賠償;
3、 發錯貨物罰款300元,費用銷管承擔50%,倉管承擔40%費用,搬運工承擔10%費用。情節嚴重的視情況而定。
4、 發貨數量不符的罰款10元/人/次,并承擔損失的20%費用;
5、 全月未發錯貨,搬運貨物損失當月小于100元的,獎勵50元/人/月;
6、 不按規定擺放罰款10元/人,造成損失的照價賠償;
7、 發現坐、仍、拖、墊物品的,罰款10元/人/次;
8、 其他責任按公司行政、生產規章制度執行;
9、 未盡事宜,解釋權在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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