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下面小編為您展示2016年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刑法條文
刑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五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種情形(不含第六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增加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種情形(不含第六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0.5萬至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萬至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一)至(五)項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項情形,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一)至(五)項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項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死亡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死亡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五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6)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五個月刑期;輕傷人數每增加,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8)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60萬元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萬至3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9)符合本條(5)至(8)項情形之一,同時具有逃逸情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三、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參照上述規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下列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三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下列行為之一,視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在六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險駕駛罪量刑要求: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處拘役,并處罰金。
日本2007年9月19日開始生效的新道路交通法規定(日本有些犯罪不是由刑法規定的,而是由道路交通法規定的),任何人不許酒后駕車;嚴禁為酒后駕駛員或者是疑似酒后的駕駛員提供車輛;任何人不得為即將駕車的司機供酒、勸酒;不得乘坐酒后駕駛員駕駛的車輛,違者嚴懲不貸。對于醉酒駕車者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元(1美元約合95日元)以下罰款,并當場吊銷駕照,3年內不核發駕照;飲酒駕車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罰款。對于醉酒駕車司機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罰款;對飲酒駕車司機的同乘者和供酒人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元以下罰款。
德國刑法將危險駕駛行為具體規定為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和酒后駕駛罪兩個罪名。條文規定,在飲用酒或者其他麻醉品、精神上或身體上有缺陷的等不適合駕駛情形下仍然駕駛的,即使沒有實際危及他人身體、生命或貴重物品的,也應參照造成損害“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的規定處罰。
英國是實行判例法的國家,其刑法中對于危險駕駛方面的規定主要是放任駕駛罪、體內有過量酒精時駕駛或意欲駕駛罪和在不適宜的狀態下駕駛或意欲駕駛罪、在不適宜的狀態下控制車輛罪。其中構成放任駕駛罪的,應判處罰金或者2年監禁,或并處罰金和監禁;構成體內有過量酒精時駕駛或意欲駕駛罪或在不適宜的狀態下駕駛或者意欲駕駛罪的,應處6個月監禁或1000英鎊罰金,或者兩者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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